112年度訴字第5785號
原 告 朵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黃瑋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寧律師
被 告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具新事證
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