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785號
原 告 朵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代 表 人 劉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
被告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但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查被告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原為劉馨雅,
嗣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7日
宣示判決後,判決送達前之同年4月15日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理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參;威理公司
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被告公司承受訴訟事宜,應由本院裁定之,
爰裁定准由威理公司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