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788號
原 告 張廷成
被 告 鵬宇營造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宣判,
惟原告已
具狀陳明被告已有商談還款之方案,有
聲請狀1份在卷
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