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809號
被 告
上列原告即
反訴被告維邦國際商用
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維邦公司)與被告即
反訴原告許中裕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許中裕對反訴被告維邦公司、林皋立、林固磐、林登山提起反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