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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12號
原      告  廣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住○○市○○區○○○路○段000 號0    樓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被      告  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彥呈 

訴訟代理人  何翰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08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何翰昇於本院公務電話聯絡時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其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