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812號
原 告 廣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段000 號0 樓
被 告 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兼
訴訟代理人 何翰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08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何翰昇於本院公務電話聯絡時
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其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