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品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善魁
范淑霞
即 原 告 范勝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件被
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本院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系爭不動產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被上訴人。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全部上訴,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245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9,784元,該裁定業已送達
兩造,無人於期限內
抗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359,7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