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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 
訴訟代理人  徐慧雯 
被      告  林朝義 
            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良謙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被      告  玉大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已於同年4月24日經兩造和解而終結,有該民事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被告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