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被 告 林朝義
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陳育萱律師
被 告 玉大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
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8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
上開民事事件已於同年4月24日經
兩造和解而終結,有該民事和解筆錄在卷
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
被告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郭子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