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告喻復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喩復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