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13號
原 告 李鎂妙
被 告 林明志
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81號)民事訴訟為
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
經該案上訴人即被告林明志提起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於113年6月19日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9月18日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