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17號
即 原 告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吳彥鋒律師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佩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廖芷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