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審判決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不服,於112年11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
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10萬元,並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為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