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05號
原 告 徐政麟
被 告 亞洲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袁世華為
被告亞洲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亞洲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由蔡長螢變更為袁世華,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又被告亞洲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袁世華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對造亦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亞洲公司法定代理人袁世華承受訴訟,代表被告亞洲公司續行訴訟行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