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陳祥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巨天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雖於112年11月23日民事聲明上訴
暨上訴理由狀程序部分,表明有關第一審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199萬564元本息)部分,僅就其中20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之全部,與前開書狀之上訴聲明第2項及上訴理由
顯有矛盾,應一併具狀更正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