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原 告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好聽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潔
被 告 悅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大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趙大方
承受被告悅悅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地位,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被告悅悅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邱蜜絲,
嗣於本院審理
期間變更為趙大方,並經其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