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翔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衍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勞動事件亦
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亦未載明
上訴聲明,經本院以113年2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月23日送達
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院卷㈡第589頁),
惟上訴人
迄今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
暨依其聲明不服程度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件
可佐(同卷第593至605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