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BRENDAN JAMES MULLAN(馬大富)
陳立強律師
被 告 陳柏升即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樹
屋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
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程居威律師
華育成律師
受 告知 人 沃人家庭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小涵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