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升即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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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BRENDAN JAMES MULLAN(馬大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萬8796元(計算式:延長工時工資45萬5436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9萬8000元+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價額535萬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