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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被      告  頂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國字第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2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