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國字第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萬9,5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萬6,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