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周秀蓉
複代理人 吳佩欣
被 告 甲○○
被 告 周彥宏
周彥旭
周秀貞
周秀玲
周秀美
周蓉煒
周映余
周意文
共 同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