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潔吾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8,900元(即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00000○號建物及坐落基地之交易價額,依房屋總面積65.02平方公尺及共有部分面積29.948平方公尺,換算合計約為28.7坪,經乘以附近房地於起訴時成交行情約為每坪247,000元,計算式:28.7坪×247,000元=7,088,900元,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75號裁定
參照),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6,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