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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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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0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茂昌 
被      告  新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中 


被      告  廖文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第21頁、第25頁及第29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新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新正公司)於民國108年6月14日邀同被告王聖中、廖文香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新正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9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任。新正公司於110年11月16日起陸續向伊借款8筆,合計795萬3,048元,各筆借款之金額、期間、利息計收方式、還本付息方式均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各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按各借款放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各借款放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兩造分別於附表一「申請展期日」簽立借款展期約定書,變更8筆借款之到期日如附表一「展延到期日」所示。新正公司就8筆借款僅攤還部分本金共45萬7,900元,及分別繳付利息至如附表二「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共749萬5,14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王聖中、廖文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新正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到庭陳述:確實有跟原告借這些款項,對於原告計算的欠款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沒有意見,因為疫情關係,之後業務量一直沒有起色,導致無法償還款項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展期約定書、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繳息記錄明細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及放款利率代碼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17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
日期
借款
金額
借款
期間
借款利息
計收方式
還本付
息方式
申請
展期日
展延
到期日
1
111年1月19日
100萬
111年1月19日起至111年4月19日止
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1%按月計付。
每月
19日
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
111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2
110年11月16日
13萬
3,270元
110年11月16日起至111年2月16日止
每月
16日
111年2月25日
112年2月15日
3
110年11月29日
19萬
2,346元
110年11月29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
每月
28日
111年2月25日
112年2月28日
4
110年12月29日
26萬
4,994元
110年12月29日起至111年3月29日止
每月
29日
111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5
111年1月19日
400萬
111年1月19日起至111年4月19日止
每月
19日
111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6
110年11月16日
53萬
3,076元
110年11月16日起至111年2月16日止
每月
16日
111年2月25日
112年2月16日
7
110年11月29日
76萬
9,386元
110年11月29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
每月
28日
111年2月25日
112年2月28日
8
110年12月29日
105萬
9,976元
110年12月29日起至111年3月29日止
每月
29日
111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總計
795萬3,048元




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
金額
最後
付息日
請求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100萬
111年12月13日
90萬
8,420元
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
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3萬
3,270元
111年8月16日
13萬
3,270元
自111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9月17日起至112年3月16日止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9萬
2,346元
111年8月28日
19萬
2,346元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9月29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6萬
4,994元
111年8月29日
26萬
4,994元
自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00萬
111年12月13日
363萬
3,680元
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
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
53萬
3,076元
111年8月16日
53萬
3,076元
自111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9月17日起至112年3月16日止
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7
76萬
9,386元
111年8月28日
76萬
9,386元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9月29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05萬
9,976元
111年8月29日
105萬
9,976元
自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749萬5,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