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楊士萱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伊索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