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太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HK VANMOOF ASIA LIM
ITED)
法定代理人 提斯(TIES JONAN MIDAS CARLIER)(在中華民國境
內負責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