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原 告 黃惠敏
林立鎧
共 同
韓昌軒律師
原 告 林文婕
被 告 日易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范惇律師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9日
宣判,
惟上開言詞辯論
期日原告林文婕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而未經到場當事人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未免因此導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職權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