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炤霖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經查被告陳炤霖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