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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被      告    陳炤霖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陳炤霖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