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炤霖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附表編號4「計息本金(新臺幣)」關於「250萬7859元」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250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原判決之附表「編號4計息本金(新臺幣)」:
本裁定更正後之「編號4計息本金(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