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鐘秀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112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有關上訴人陳鐘秀惠
連帶給付部分
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41,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