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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原      告  莊聖榆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鄭博晉律師
被      告  黃郁哲 

            薛元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5時3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