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58號
原 告 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防部
本件應由顧立雄為
被告國防部原法定代理人邱國正之
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此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應已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為顧立雄,此有被告所提出之承受訴訟狀、人事派令等件在卷
可證,應無疑義。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顧立雄為被告國防部原法定代理人邱國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