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林宗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黃緯誠為
上訴人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庭郁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判決前,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鴻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鴻加公司)法定代理人於113年5月7日由陳庭郁變更為黃緯誠,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工商登記公示查詢服務資料為憑,因鴻加公司原已委任張淑華為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本院據此為辯論後判決應屬有據。
嗣當事人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黃緯誠為鴻加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