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訴 訟 代 理 人 許俊仁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就下列事項有調查、闡明必要,
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後列事項
具狀陳明,如有證據資料並應檢附,
繕本逕送
對造,俾便審理。
二、兩造應陳明事項:
(一)原告方面:
1(原證五)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六日所定信託契約,信託之委託人(乙方)究為何人?是否含括原告?抑或僅指原告當時之全體股東?如含原告,原告因信託移轉予被告之財產為何?如不含原告,原告如何以被告違反信託契約義務為由請求賠償?
2(原證五)信託契約第六條所指「過戶完竣同時」,是否指原告當時全體股東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約定將名下之原告公司全部股份讓與被告(指定之人)之時?如是,原告當時全體股東何時將名下之原告公司全部股份讓與被告(指定之人)?當時原告之全體股東及個別
持有股數為何?受讓股份之被告指定之人為何及股數各為若干?如否,該時點所指為何?於何時發生?
3被告依兩造間(原證三)一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合作協議所生權利義務為何?(請具體援引契約條款
臚列、載明)該合作協議是否仍有效力?理由為何?
4被告依(原證四)一0四年四月二日之四方合作協議所生權利義務內容為何?(請具體援引契約條款臚列、載明)被告(指定之人)代表原告於一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函予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違反之契約上義務為何?
5一0七年六月六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駁回原告建造執照之申請前,(被告指定之人代表)原告是否已補正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函文說明欄第四點所命補正(除第㈤、點以外)之事項?證據資料為何?
6兩造間現尚有無(原證三至五)合作協議或信託契約關係存在?
7關於所失利益數額除被告估算外,尚有無其他證據資料?書狀
所載所失利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千三百六十八萬元,而本件僅請求二千九百六十萬元,是否為
一部請求?
言詞辯論終結前是否擴張為請求全部?
8是否爭執由被告以無息貸款方式墊付本建案七千一百二十一萬零六百二十四元之款項?如不爭執,該等債務現尚餘若干(請具體載明債務消滅之原因【如:清償、抵銷】及數額)?剩餘債務清償期是否屆至、何時屆至?
(二)被告方面:
被告前於一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以
答辯狀以對原告之七千三百三十一萬零六百二十四元借款返還
債權為抵銷
抗辯,
嗣於同年十一月二日反訴請求原告返還借款七千一百二十一萬零六百二十四元,則被告是否仍以借款返還債權為抵銷之抗辯?如是,主張可抵銷之債權數額究為若干?抵銷順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