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
上 訴 人 施沛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芃秀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
主文第1項係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42萬1,3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142萬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