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棟源
被 告 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167,26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以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
管轄權。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星宸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宸源公司)邀同被告洪紹齊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就被告星宸源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新臺幣150,000,000元為限額
暨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被告星宸源公司之負擔,願與被告星宸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後原告星宸源公司於109年8月2日與原告簽立外銷貸款借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為美金3,000,000元,動用
期間自109年8月28日起自110年8月28日,前述期間屆滿前,經原告審核同意,原動用期間繼續展延1年,
嗣後亦同,展延後之期間,最長不得逾112年8月28日。嗣被告星宸源公司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
惟自112年8月17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抵銷存款後,被告星宸源公司尚積欠原告美金2,167,269.0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償還,而被告洪紹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外銷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外幣存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已
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表:(均為美金/民國)
| | | |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前開本金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以8.8%計算之利息 |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