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125號
被 告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斐朱、倪韶謚因112年重訴字第1125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