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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果子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德聖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