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
原 告 永鑫再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3萬4,948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923萬4,94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萬2,4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