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PROXIMA BETA PTE. LIMITED
蔡心雅律師
被 告 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霈瑄律師
呂俊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
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