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楊澤世
被 告 胡英子
胡榮福
胡榮財
共同
莊文玉律師
連德照律師
被 告 洪素娟
黃豐義
訴訟代理人 黃琳淇
被 告 黃水木
黃棟國
黃麗華
黃麗貞
黃麗嬌
黃堯堂
黃綉芳
黃淳瑜
黃瓊瑤
黃嘉偉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兼
被告黃麗華、 黃麗嬌、黃綉芳、黃淳瑜、黃瓊瑤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呂欣潔
被 告 陞揚投資有限公司(即被告黃麗貞、黃堯堂承當訴 訟人)。
法定代理人 呂宗錡
准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黃麗華、黃麗嬌、黃綉芳、黃淳瑜、黃瓊瑤承當本件訴訟。 准陞揚投資有限公司代被告黃麗貞、黃堯堂承當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
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
略以:兩造間告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被告黃麗華、黃麗貞、黃麗嬌、黃堯堂、黃綉芳、黃淳瑜、黃瓊瑤等人如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權利範圍,分別將其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權利範圍,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信託移轉登記予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陞揚投資有限公司,並同意由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陞揚投資有限公司承當被告黃麗華、黃麗貞、黃麗嬌、黃堯堂、黃綉芳、黃淳瑜、黃瓊瑤之本件訴訟,
爰法聲請貴院裁定准許承當本件訴訟等語。
三、
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陸續移登記原告,再由原告分別信託登記予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陞揚投資有限公司
等情,
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則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由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陞揚投資有限公司代被告黃麗華、黃麗貞、黃麗嬌、黃堯堂、黃綉芳、黃淳瑜、黃瓊瑤承當本件訴訟,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