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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楊澤世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胡英子  

            胡榮福  

            胡榮財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莊文玉律師
            連德照律師
複代理人    呂函律師
被      告  洪素娟  
            黃豐義  
訴訟代理人  黃琳淇  
被      告  黃水木  
            黃棟國  
            黃麗華  
            黃麗貞  

            黃麗嬌  
            黃堯堂  

            黃綉芳  
            黃淳瑜  
            黃瓊瑤  
            黃嘉偉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兼被告黃麗華、              黃麗嬌、黃綉芳、黃淳瑜、黃瓊瑤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訴訟代理人  呂欣潔  
被      告  陞揚投資有限公司(即被告黃麗貞、黃堯堂承當訴              訟人)。

法定代理人  呂宗錡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黃麗華、黃麗嬌、黃綉芳、黃淳瑜、黃瓊瑤承當本件訴訟。
准陞揚投資有限公司代被告黃麗貞、黃堯堂承當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被告黃麗華、黃麗貞、黃麗嬌、黃堯堂、黃綉芳、黃淳瑜、黃瓊瑤等人如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權利範圍,分別將其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權利範圍,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信託移轉登記予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陞揚投資有限公司,並同意由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陞揚投資有限公司承當被告黃麗華、黃麗貞、黃麗嬌、黃堯堂、黃綉芳、黃淳瑜、黃瓊瑤之本件訴訟,法聲請貴院裁定准許承當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陸續移登記原告,再由原告分別信託登記予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陞揚投資有限公司等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則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由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陞揚投資有限公司代被告黃麗華、黃麗貞、黃麗嬌、黃堯堂、黃綉芳、黃淳瑜、黃瓊瑤承當本件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一
共有人
權利範圍
移轉登記日期
受讓人
黃麗華
1/48
112年12月6日
楊澤世
黃麗嬌
1/48
112年12月11日
同上
黃綉芳
1/40
112年12月29日
同上
黃淳瑜
1/40
112年12月29日
同上
黃瓊瑤
1/40
112年12月29日
同上
黃麗貞
1/48
113年1月15日
同上
黃堯堂
2/40
113年5月17日
同上
附表二
信託人
受託人
權利範圍
信託登記日期
楊澤世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1/32
112年12月6日
楊澤世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1/16
112年12月12日
楊澤世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23/480
113年1月4日
楊澤世
陞揚投資有限公司
46/480
1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