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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被      告  家味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袁家棟 

被      告  田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