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即翔豐開發股份有限公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志龍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