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全球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