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晶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給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7,30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6,804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
送達代收人,然原告
迄未依限繳納裁判費
等情,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
可稽,依上規定,原告本件起訴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