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碩成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萬63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萬91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