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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 告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津秋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被 告 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霆
被 告 李森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丁錦晧律師
洪廷玠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原告主張貨物價差損失部分,請於下次
期日
前提出證據資料(如經會計師查核出具之報告書,且該報告書經
對造
爭執時,該位會計師並有出庭作證之意願。)以供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