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陞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珽華(CHEN, TING-HUA)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商麥理倫國際
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柒萬零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