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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      告  祝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中正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林祖晞律師
            吳宛怡律師
被      告  泰安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志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彥樺律師
被      告  謝瀛華  

訴訟代理人  何祖舜律師
            劉昱玟律師
            翁栢垚律師
            陳才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