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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原      告  玖肆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李明政即宙宇手機維修店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複代理人    張菡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予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