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水亞捷
即 原 告 一三一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
買賣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9萬元(即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交付之
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萬4,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