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原 告 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睿綸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貳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先前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8萬6,320元本息,經被告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前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278萬6,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552元,扣除已繳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萬4,052元。茲依
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